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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上网收费权应当如何理解?

作者: | 发布日期: 2018 年 05 月 04 日 11:17 | 分类: 行业知识

随着户用光伏市场的火爆,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开始利用自家闲置的屋顶安装家庭光伏电站,光伏投融资也成为了一种新风尚,而另一方面,市场上出现了很多户用光伏乱象和骗局,那么,如何更好的维护自身利益,免遭光伏陷阱?我们从光伏+金融的法律基础问答开始。

电力上网收费权应当如何理解?

在开展电站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电力上网收费权是搭建证券化产品交易结构的基础资产,对这个概念的理解有助于我们深入理解证券化的本质。

电力上网收费权,顾名思义,是指发电企业将所生产的电力并网出售给电网公司或下游用户,而产生的向电网公司或下游用户收取电费的权利。收费权的形成有赖于以下两个条件:(1)电力主管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根据《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发电企业在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具备参与电力销售的主体资格后,方可正式开展电力上网销售行为。(2)企业开展售电业务取得即期或远期的电费收入。电力上网收费权既具有行政许可的因素,也具有以电费收入为标的的财产性因素。

电力业务许可证,是行政机关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电力企业发放的从事电力生产和销售经营行为的许可,不具有财产性,也不具有可让与性。

对于资产证券化产品而言,着重关注的是收费权的财产权利,其表现为电力企业基于电力上网销售合同对电网公司或下游客户的现在及未来收入的债权请求权,请求权基础是电力销售合同债权,本质上为债权;从会计学角度,该债权也可以表达为应收账款。这种债权不仅仅表现为已发生的债权请求权,还可以表现为未来将会发生的债权请求权;且该债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可以让与。在某些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决中直接将电费收费权作为发电销售收入的应收账款处理。(可参考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诉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因此,电力上网收费权具有行政许可的一面,可以作为判断基础资产依法合规的依据之一,不纳入证券化交易的资产;也具有财产性的一面,表现为电力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包括即期债权和未来债权,是资产证券化产品设立的基础资产。

文章来源:电力法律研究(万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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