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恒源控诉太阳能厂无锡尚德未履行太阳能组件销售合约,要求无锡尚德偿还全部贷款并负起违约责任,一审判决结果日前出炉,判决中科恒源胜诉。
中科恒源曾与无锡尚德签订编号C-M-20131217的《太阳能组件销售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但无锡尚德未依约履行,中科恒源因此于2014年9月1日起诉无锡尚德违约,要求无锡尚德需归还2.06亿人民币的贷款并负起相关违约责任。其后,无锡尚德于2014年12 月25日反起诉中科恒源,要求中科恒源需赔偿公司2.466亿人民币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定中科恒源胜诉,无锡尚德须返还2.06亿元贷款、利息以及相关违约金。此外,法院也判定驳回中科恒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同时驳回无锡尚德的反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