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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意见通知

作者: | 发布日期: 2015 年 08 月 07 日 14:59 | 分类: 产业资讯

国家电网公司发布《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明确3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目录申请程序,其中包括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申请的前置程序、电网企业的内部流程、项目消纳模式的变更手续;二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结算管理,包括补贴标准和结算的原则和流程;三是项目信息的送报管理。
 
一,申请程式
 
(一)前置手续
1,非自然人需首先取得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备案意见、电网企业出具的接入意见函,再向电网企业申请并网验收,同时申请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目录。
2,自然人业主直接向所在地电网企业行销部门(客户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并网接入意见函,所在地电网企业负责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建设备案,在完成并网验收后,电网企业代办申请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目录。
 
(二)电网企业内部流程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行销部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填写《非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资金目录申报表》、《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资金目录申报表》,并报送财务部门。经财务部门审核后,于每季度首月第5个工作日前,逐级汇总报送至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门。省级电网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于每季度首月第10个工作日前,审核汇总公司范围内“非自然人补助目录表”和“自然人补助目录表”,报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获得书面审核意见后,于每季度首月月底前,报送国网财务部。国网财务部审核汇总公司系统内“非自然人补助目录表”和“自然人补助目录表”,以半年(自然年)为周期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申请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目录。
 
(三)项目消纳模式变更(新增)手续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剩余电量上网”变更为“全额上网”消纳模式,需向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变更备案。获取项目变更备案意见后,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按上述项目补助目录申请流程办理目录变更手续,同时,行销部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填写《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申报表》报送财务部门,逐级汇总,省级财务部门负责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助目录申请手续。
 
二,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结算管理
 
(一)补助标准
项目实行全电量补贴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人民币0.42元KWH (含税,下同),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含税,下同)收购。“全额上网”分布式光伏发电专案补助标准参照光伏电站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上限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月销售额计算应包括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不含增值税。具体免税操作按照各地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符合免税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所在地电网企业行销部门(客户服务中心)代开普通发票;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在所在地税务部门开具3%税率的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开具17%税率的增值税发票。
 
(二)结算原则和流程
符合申请补助目录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完成并网后,各级电网企业在2个月内进行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预结算,待财政部公布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目录后清算。
符合申请消纳模式变更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电网企业完成申请受理,即可重新签订购售电合同,按合同结算周期、上网电量和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进行上网电费预结算,待财政部公布可再生能源补助目录后进行清算。
项目所在地电网企业行销部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按合同约定的结算周期抄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和发电量;计算应付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确认;收取增值税发票或代开普通发票后,及时将项目补助电量、上网电量、补助资金、上网电费和发票等资讯报送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专案收款人资讯、发票金额,核对一致后,进行会计处理,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单位帐号资讯(为方便线上支付,原则上同一市县公司应在同一银行开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结算帐户)及时通过转帐方式支付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并将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支付情况及时回馈行销部门,不得跨年度结算。
 
三,信息报送管理
 
每月第10个工作日之前,行销部门负责向财务部门提供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上网电量、上网电费和补助资金等相关资讯,财务部门负责填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统计表”,上报国网财务部,国网财务部审核汇总后拨付可再生能源补助资金。同时,国网财务部按照国家主管部门有关要求及时上报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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