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商务部于7月19日公告2012年中美太阳能双反第二次重审之反补贴税率部分结果,将晶澳、天合、尚德等三家公司的反补贴税率改为19.20%。另一方面,也有部分公司将不进行反倾销重审调查。
根据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所披露的消息,美国商务部于7月19日公告,对中国之晶硅光伏电池(包含电池本身,以及封装为组件者)做出反补贴税的(第二次)重审终判。根据相关利益方对于2016年1月8日初判结果所提交的意见,并予以分析后,判定修改:晶澳(扬州)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交叉持股之公司、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的反补贴税,均调整为19.20%。
2012年的中美双反税率分别判定晶澳、天合、尚德的反补贴税率为15.24%、15.97%、14.78%。而2015年7月所公布的第一次重审结果中,三家厂商的反补贴税率均为20.94%。
本次重审于2015年2月4日展开,调查期间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并于2016年1月8日发表初判结果;6月公布反倾销第二次重审结果,三家厂商的反倾销税分别为8.52%、6.12%、8.52%。
其余公司的反补贴税重审终判结果仍待公布。
部分公司反倾销重审取消
另一方面,美国商务部在7月21日公告,应相关当事者所提出的反倾销撤销申请,决议取消部分对中国晶硅光伏电池(或者封装为组件者)2012年中美双反的反倾销重审。反倾销重审取消的公司包括:晶科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晶科能源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英利绿色能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等五家涉案厂商。
美国商务部于2015年12月1日正式开始接受中美太阳能双反之利害关系方透过书面申请重审立案。2016年2月9日,美国商务部正式启动本次行政重审,并开始进行44家公司的反倾销行政重审调查,调查其为2014年12月1日到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