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求,各有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在每年2月1日前提交上一年度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运行情况的自评价报告,建立清洁能源示范省(区)的滚动监测评价机制。同时,对各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情况实行专项监测,各有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应定期填报建设情况、重大工程进展等信息,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
各清洁能源示范省(区)监测评价等级分为:较好、一般和较差三个等级。监测评价体系由清洁能源利用目标完成进度、重点任务完成率、清洁能源消纳情况、自评价报告完成质量4项指标组成。其中,自评价报告完成质量由国家能源局委托有关技术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后确定。
监测评价结果用于指导各省(区)清洁能源项目建设规模及产业政策调整。
监测评价结果为一般,将维持该省(区)清洁能源开发建设规模;
监测评价结果为较差,国家能源局将减少该省(区)当年清洁能源开发建设规模,并调整相关产业支持政策;
连续两年监测评价结果为较差,则国家能源局不再将该省(区)作为清洁能源示范省(区)。
据悉,国家能源局已正式开展2017年清洁能源示范省(区)评价工作。通知要求各有关省(区)能源主管部门在2018年3月1日前提交2017年建设运行情况自评价报告。
2016年12月26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印发《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发改能源〔2016〕2744号,规划将建设清洁能源示范省区建设工程列入能源消费革命重点工程,要求加快推进浙江清洁能源示范省,宁夏
来源: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