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发改委转发《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并结合河南省实际提出相关落实要求。
根据河南省要求,各县市地区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光伏扶贫的整体安排部署,防止光伏扶贫“一哄而上”、“一光了之”,各级发改委应积极配合扶贫办,对之前录入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2017年底前已建成并网的存量电站相关信息进行进一步修正核实,重点核对“未关联贫困户、投资规模和发电量不相符、户均配比超标、申报指标与批复指标不一致”等信息,确保录入信息真实、准确、合规,避免因填报不规范导致项目不能纳入补助目录。
各地扶贫办、发改委对之前录入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建设的项目,在严格按照国家最新政策要求基础上进行重新核定,新建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项目暂缓建设,待国家光伏扶贫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行研究确定是否继续组织实施。违规开工、建设项目,将不能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以下为原文:
关于转发《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扶贫办,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能源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转发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请各地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光伏扶贫的整体安排部署,细化措施、突出重点、强化管理、精准发力、有序实施,防止光伏扶贫“一哄而上”、“一光了之”,切实把光伏扶贫这件好事办好。
二、各级发展改革委积极配合扶贫办,对之前录入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2017年底前已建成并网的存量电站相关信息进行进一步修正核实,重点核对“未关联贫困户、投资规模和发电量不相符、户均配比超标、申报指标与批复指标不一致”等信息,确保录入信息真实、准确、合规,避免因填报不规范导致项目不能纳入补助目录。已完成光伏扶贫建设任务的县(市、区),应及时开展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自查自评,进一步完善项目运营管理,形成自查自评报告。自查自评可参考《精准扶贫 村级光伏电站技术导则》(GB/T 36115-2018)和《精准扶贫 村级光伏电站管理与评价导则》(GB/T 36119-2018)相关规定开展,相关导则可自行上网查阅。
三、请各地扶贫办、发展改革委对之前录入国务院扶贫办光伏扶贫信息管理系统、尚未建设的项目,在严格按照国家最新政策要求基础上进行重新核定,新建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已开工项目暂缓建设,待国家光伏扶贫政策进一步明确后,再行研究确定是否继续组织实施。违规开工、建设的项目,将不能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2018年4月26日
原文来源:郑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