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印发《山西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要点如下:
1、村级光伏扶贫电站主要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300千瓦以下,具备就近接入条件的可放大至500千瓦,不具备建设单村电站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扶贫电站。
2、村级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联村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
3、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需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
4、光伏扶贫电站由各地根据财力可能筹措资金建设,包括各级财政资金以及定点帮扶和社会捐助资金。村级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规模,根据帮扶的贫困户数量按户均5千瓦左右配置,最大不超过7千瓦。
5、 村级扶贫电站全部收益用于扶贫。村级电站扶贫收益,指发电收益扣除征占用土地(林地)费用、场地租金、各类税费保险、运营运维等费用后的金额。
5、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由贫困村进行二次分配,鼓励贫困户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重点向老弱病残贫困人口倾斜。
6、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主要用于开展公益岗位扶贫、小型公益事业扶贫、奖励补助扶贫等。收益分配范围:
(一)设置公益岗位。如道路维护员、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
(二)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如村内生产设施维护、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
(三)设立奖励补助。如奖励先进、资助困难等。无劳动能力深度贫困户,经过贫困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实行动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