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温岭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温岭市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补充规定的通知,《意见》详细规定了不同时间段并网的独立住宅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工程的补助标准。
一、对自然人在自有合法产权住宅屋顶上建设家庭光伏项目,自2018年6月1日(含)建成并网发电的按装机容量给予0.6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及一年发电量补助,年发电量按每瓦有效发电1千瓦时折算(即每瓦年有效发电1度),自并网之日起一次性补贴一年。2018年10月31日(含)前并网的独立住宅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工程,按发电量给予0.32元/千瓦时的补助;2018年12月31日(含)前并网的独立住宅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工程,按发电量给予0.22元/千瓦时的补助;2019年并网的独立住宅居民家庭屋顶光伏工程,按发电量给予0.12元/千瓦时补助。享受独立住宅居民家庭屋顶光伏补助的不再享受集中连片居民家庭屋顶光伏补助。
二、对以村集体为投资主体在合法的集体产权建筑上建设装机容量达100千瓦以上的屋顶光伏工程,自2018年6月1日(含)建成并网发电后给予600元/千瓦的一次性补助及一年发电量补助,年发电量按每瓦有效发电1千瓦时折算(即每瓦年有效发电1度),自并网之日起一次性补贴一年。2018年10月31日(含)前并网的村集体屋顶光伏工程,按发电量给予0.32元/千瓦时的补助;2018年12月31日(含)前并网的村集体屋顶光伏工程,按发电量给予0.22元/千瓦时的补助;2019年并网的村集体屋顶光伏工程,按发电量给予0.12元/千瓦时补助。
三、本补充规定中涉及的补助统一由市电力公司代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