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地方电网和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的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本省实际,起草了《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1月1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省物价局环境与资源价格处。
省物价局关于制定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一、本通知所称“增量配电网”是指本省内按照《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 号)规定投资、运营的增量配电网。
二、本省配电网区域内电力用户的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或市场交易电价、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配电网配电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用户承担的配电网配电价格与上一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和不得高于其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现行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以上价格均含线损
三、对于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主体的增量配电网项目,配电价格通过招标形成。配电价格未通过招标形成的,暂按最高限价管理。各电压等级配电价格最高限价标准为用户直接接入相同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与增量配电网接入电压等级对应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之差值。当差值水平变化时,增量配电网配电价格最高限价标准相应调整。具体由各增量配电网企业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制定各电压等级具体配电价格,报省物价局备案后实施。
三、配电价格通过招标形成的,有效期限以配电项目合同约定期限为准;未通过招标形成的,配电价格监管周期原则上为三年,从增量配电网投入运行的第一个完整自然年度起算。
省物价局将根据本省增量配电网的实际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完善配电价格定价机制,必要时调整未通过招标形成的配电价格的监管周期。
湖北省物价局
2018年11月5日
来自:湖北物价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