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8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之前在征求意见稿时,电储能设施未被纳入输配电价引起行业热议,此次文件正式印发,关于电储能设施定价的内容没有变动。
第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输配电定价成本:
(二)与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包括:
1. 宾馆、招待所、办事处、医疗单位、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等辅助性业务单位、多种经营及“三产”企业的成本费用;
2. 电网企业所属单位从事市场化业务对应的成本费用;
3. 抽水蓄能电站、电储能设施、电网所属且已单独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厂的成本费用;
4. 独立核算的售电公司的成本费用;
5. 其他与输配电业务无关的费用。
来源: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