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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调整户用分布式光伏电量补贴

作者: | 发布日期: 2019 年 06 月 04 日 10:57 | 分类: 产业资讯

5月31日,四川发改委发布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将集中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四川省为光伏发电Ⅱ类资源区,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为每千瓦时0.45元。

同时, 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含联村电站),上网电价仍按照每千瓦时0.75元执行。

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和“全额上网”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

附通知全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9〕25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科学合理引导新能源投资,实现资源高效利用,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推动光伏发电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61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集中式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

(一)将集中式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改为指导价。四川省为光伏发电Ⅱ类资源区,纳入国家财政补贴范围的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为每千瓦时0.45元(含税,下同)。

(二)新增集中式光伏电站上网电价原则上通过市场竞争方式确定,不得超过所在资源区指导价。市场竞争方式确定的价格在四川省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国网四川电网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电力市场化及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有关规定标准结算安排;高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部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三)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已经批复的纳入财政补贴规模且已经确定项目业主,但尚未确定上网电价的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指标作废的除外),2019年6月30日(含)前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川发改价格〔2018〕18号文件规定执行;7月1日(含)后并网的,上网电价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指导价执行。

(四)纳入国家0.75元执行。

二、适当降低新增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

(一)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即除户用以外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全发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0元;采用“全额上网”模式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四川省集中式光伏电站指导价每千瓦时0.45元执行。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实行市场竞争方式配置的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45元,且补贴标准不得超过每千瓦时0.10元。

(二)纳入2019年财政补贴规模,采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模式和“全额上网”模式的户用分布式光伏电量补贴标准调整为每千瓦时0.18元。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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