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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光伏扶贫项目电费结算和财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0 年 01 月 02 日 9:36 | 分类: 产业资讯

关于光伏扶贫项目电费结算和财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有关盟市扶贫办、发改委、财政局、能源局,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各盟市税务局,各电网企业:

为规范全区光伏扶贫项目电费结算、票据开具、补贴结转、增值税政策执行,确保我区光伏扶贫项目电价、收益和补贴政策及时到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和《财政部关于下达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19]275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电费结算

按照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上网和全额收购的原则,电网企业按双方合同约定,完成光伏扶贫电站的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电费结算和足额支付工作。
光伏扶贫电站取得的燃煤标杆上网电价电费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按发电户不同类型采用不同开票方式: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电户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电户,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发电户,可由购买电力产品的电网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中央财政补贴结转

对于纳入国家光伏扶贫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的村级(含联村)光伏扶贫电站和集中光伏扶贫电站,补贴资金由电网企业或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当地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转机构,由扶贫部门监督足额拨付至光伏扶贫项目所在村集体,集中电站按照其扶贫容量拨付补贴资金。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村级(含联村)光伏扶贫电站和集中光伏扶贫电站扶贫容量所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光伏扶贫结转机构应给电网企业开具合规收据,及时结算补贴资金。

三、鼓励委托代办相关事项

村级(含联村)光伏扶贫电站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可委托旗县(市、区)政府平台公司代为与电网企业所属供电单位签订购售电合同,合同中明确上网电费收款账户为旗县(市、区)政府平台公司账户,确保电费及时结算和支付。

来源:内蒙古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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