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光伏项目占地面积大,许多光伏项目因为土地税费问题困扰。本文介绍了国家对于光伏用地的主要政策规定,涉及土地税费的相关政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国土5号文——土地问题的基本规定
2015年9月,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等六部委共同发布的《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该文件也被作为光伏项目用地政策的基本依据,
该文件中明确提出:
(四)采取差别化用地政策支持新业态发展。
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好补偿协议,用地报当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对项目永久性建筑用地部分,应依法按建设用地办理手续。
对建设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应按建设用地管理。
2、国土8号文——关于复合用地的规定
2017年10月,国土资源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文件原文详见:http://www.nea.gov.cn/2017-10/10/c_136669687.htm文件提出:
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开展光伏复合项目建设的,省级能源、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在保障农用地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研究提出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含光伏方阵架设高度)、认定标准,并明确监管措施,避免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简而言之:符合地方标准的光伏复合项目可以按照不改变原用地性质认定,不需要缴纳相关土地费用。该标准由各省政府制定。
初步统计,全国至少有8个省明确了光伏复合项目的认定标准,详见《8省明确光伏复合用地标准,可认定不改变土地性质》
3、林业153号文——关于光伏项目用林地的规定
2016年3月, 国家林业局下发《关于光伏电站建设使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发〔2015〕153号)
该文件中明确提出:
光伏电站的电池组件阵列禁止使用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以及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区域覆盖度高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高于50%的灌木林地。
采用“林光互补”用地模式的,电池组件阵列在施工期按临时占用林地办理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双方可以签订补偿协议,通过租赁等方式使用林地。
4、 国务院第483号令——土地使用税
2006年12月, 国务院下发第483号令,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修订
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注意:乡建制的是不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呀!
如果项目是落在XX省XX市XX县XX镇XX村,按照条例规定,土地使用税是避免不了需要交纳的,但是项目要是在XX省XX市XX县XX乡XX村,则不在条例规定的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里面,原则上不需要缴纳。
5、 耕地占用税
201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通过审议,自2019年9月1日开始实施。
文件规定: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并规定了不同地区的更低占用税的平均税额。
文章来源:智汇光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