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正式发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6月22日发布修改新能源汽车积分办法到正式文件出台仅用了一周的时间。工信部之所以如此迅速出手修改新能源汽车《积分办法》是因为此前的《积分办法》设计存在问题。
原来的《积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积分供大于求、积分价格偏低,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引导力度不足的情况。此次修改后的积分规则发布实施后,对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强制考核纳入、油耗要求也进一步从严,积分市场供大于求情况将得到改善,积分交易价格也将充分体现市场价值,由此可以激发行业发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活力。
《办法》要求我国境内生产或者进口并用于境内销售的、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千克的乘用车,包括能够燃用汽油、柴油或者气体燃料的传统能源乘用车(含非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以及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燃料电池等新能源乘用车,按照“一车一条数据”的原则报送。境内生产的乘用车在下线后48小时内、进口乘用车在车辆进口核销后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上报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乘用车相关数据。
关于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办法》指出其为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达标值和实际值之间的差额,与其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的乘积(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整数)。并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放宽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达标要求:
(一)2016年度至2020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6%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3%以上不满6%的,其达标值放宽30%;
(二)2021年度至2023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
(三)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核算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关于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办法》指出其为该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与达标值之间的差额。其中传统能源乘用车中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以下规定计算:
(一)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低油耗乘用车的生产量或者进口量分别按照其数量的0.5倍、0.3倍、0.2倍计算;
(二)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低油耗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计算倍数,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同时,该文件明确对传统能源乘用车年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3万辆的乘用车企业,不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达到3万辆以上的,从2019年度开始设定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设定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10%、12%、14%、16%、18%。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公布。
乘用车企业的新能源汽车负积分,应当通过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抵偿归零。而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本办法自由交易,并按照下列规定结转,结转有效期不超过三年:
(一)2019年度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
(二)2020年度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
(三)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仅核算传统能源乘用车)与达标值的比值不高于123%的,允许其当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结转,每结转一次,结转比例为50%。只生产或者进口新能源汽车的乘用车企业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按照50%的比例结转。
文章来源:国际能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