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签订重大合同的公告》。
根据公告,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重大销售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福莱特光伏玻璃有限公司、浙江嘉福玻璃有限公司、福莱特(越南)有限公司、福莱特(香港)有限公司(前述合称“卖方”)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晶科能源(滁州)有限公司、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晶科能源(义乌)有限公司、玉环晶科能源有限公司、Jinko Solar Technology Sdn. Bhd(前述合称 “买方”)关于销售光伏压延玻璃事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
根据公告,买方在 2021~2023 年三年内向卖方采购共计 59GW(约 3.38 亿平方米)组件用光伏压延玻璃。
根据公告,公司若按照卓创周报 2020 年 12 月 24 日公布的光伏玻璃均价 42 元/平方(含税)测算,预估合同总金额约 141.96 亿元人民币(含税),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总资产 93.92 亿元人民币的约 151.1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 7 号规定,合同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人民币的合同属于特别重大合同。因此本合同属于特别重大销售合同,本测算不构成价格或业绩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