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煤炭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地方电网企业,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381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401号)和《四川省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实施方案》(川发改价格〔2021〕54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省属地方电网、地方电网(以下简称地方电网)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面取消地方电网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地方电网仅保留现行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目录销售电价,并通过优先收购供区内并网直调水电予以保障。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趸售地方电网2021年12月和2022年1月结算电量纳入四川电网优先购电保障范围。
二、地方电网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取消后,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按照市场价格购电。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用电价格形成机制另行明确。
三、2022年1月31日前,地方电网企业应发布首次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售电的公告,公告一个月后按代理购电具体办法规定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售电。地方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运行前,原执行目录销售电价、暂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工商业用户,继续按原目录销售电价水平执行。地方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机制运行后,已参与电力市场直接交易、改为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其价格按电网企业代理其他用户购电价格的1.5倍执行。
四、对符合我省峰谷电价政策执行范围的工商业用户,本通知印发后,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结算价格应按我省分时电价的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执行。
五、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调整地方电网目录电价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落实,加强正面引导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地方电网应通过供电营业厅、客户服务网站等线上线下渠道,做好政策宣传解释,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月29日
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