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2021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结果的通报》,就2021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总量责任权重、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非水电责任权重、重点地区光伏、风电利用小时数以及特高压线路输电情况、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区)落实情况给出相关数据,并以此作为各地区2022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并网运行的基础数据。
通报显示,2021年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实际消纳量为24446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29.4%,同比提高0.6个百分点;全国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11398亿千瓦时,占全社会用电量比重为13.7%,同比增长2.3个百分点。
据统计,30个省(区、市)中,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超过80%以上的1个、40-80%的7个、20-40%的12个、10-20%的10个;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占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超过20%以上的7个、10-20%的15个、5-10%的7个、5%以下的1个。
在光伏实际利用小时数方面,内蒙古I、II类地区、新疆I类地区、青海II类地区、陕西榆林、延安、黑龙江、辽宁、河北(承德、张家口、唐山、秦皇岛)、山西(忻州、朔州、大同)实际利用小时数同比2020年全部下降。其中河北II类地区降幅最高,甘肃II类地区则增幅最高,2021年全国光伏实际利用小时数最高为新疆I类地区的1597小时。
在光伏利用率方面,全国光伏发电利用率98%,与上年基本持平。新疆、西藏等地光伏消纳水平显著提升,光伏利用率同比分别提升2.8和5.6个百分点。
全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结果的通报
国能发新能〔2022〕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科学评估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根据可再生能源法和《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6〕54号)、《关于做好风电、光伏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150号)、《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等文件,我局委托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汇总有关可再生能源电力建设和运行监测数据,形成了《2021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以下简称监测评价报告)。
现将监测评价报告予以通报,以此作为各地区2022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并网运行的基础数据。请各地区和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为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作出积极贡献。
国家能源局
2022年8月27日
来源:国家能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