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广西发改委发布《关于优化峰谷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其中提到,自2023年8月起暂停实施尖峰电价机制,峰谷时段按每日24小时分为高峰、平段、低谷三段,时长调整为各8个小时。
时段划分调整为:
峰时段:11:00—13:00、17:00—23:00;
平时段:7:00—11:00、13:00—17:00;
谷时段:23:00—24:00、00:00—7:00。
同时规定,峰谷比价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峰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上浮50%,谷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50%。
其中还提到,蓄热式电锅炉和蓄冷空调等节能设备、电动汽车充电桩、农产品冷链物流冷库用户如不属于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的,可继续自行选择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1年内保持不变。
来源:北极星储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