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江苏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配套新型储能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通知指出,风电项目以及新增纳入项目库的陆上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海上光伏项目均应采取自建、合建或购买新型储能方式落实市场化并网条件。
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化并网项目不再按长江以南和长江以北区分配套建设新型储能比例,均应按照功率10%及以上比例配套建设新型储能(时长2个小时),配套的新型储能可结合项目就近布局,也可以在全省范围内选址建设或租赁。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来源:储能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