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
1、光伏项目以交流侧规模为准登记
光伏发电项目以交流侧容量(逆变器的额定输出功率之和,单位MW)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中登记,分批投产的可以分批登记。
本通知印发前,以光伏组件的标称功率总和(单位MWp)在电力业务许可证中登记的,不再进行变更。
2、多批次并网以最后一台机组的并网日期为准
风电、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登记多台机组的,投产日期为多台机组中最后一台机组并网的日期。同一批次投产机组因机组型号不同分开登记的,投产日期均登记为该批次最后一台机组的并网日期。
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的企业,许可证中登记的机组投产日期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应在本通知印发后1年内向发证机关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并提供可以证明机组投产日期的有关材料;逾期未变更的,按照企业运营机组实际情况与许可登记不一致情况处理。
3、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享受豁免权
在现有许可豁免政策基础上,将分散式风电项目纳入许可豁免范围,不要求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
在2019年公布的《关于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电力业务许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就提到:
以下五类项目不纳入电力业务许可管理:
1.经能源主管部门以备案(核准)等方式明确的分布式发电项目;
2.单站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小水电站;
3.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项目;
4.项目装机容量6MW(不含)以下的余热余压余气资源综合利用发电项目;
5.电量不上网交易的自备电站和地(市)级及以下调度机构调度的非化石燃料直接燃烧自备电站等五类。
此外,经营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含垃圾发电)、海洋能、地热能等新能源发电以及余热余压余气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的的企业,可简化发电类电力业务许可申请要求。
详见《放管服:6MW以下光伏、风电不必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
4、达到设计寿命后管理
达到设计寿命的生物质、光热发电机组,参照煤电机组许可延续政策和标准执行。
根据目前水电行业管理政策,水电机组暂不纳入许可延续管理。水电机组申请电力业务许可证时,不登记机组设计寿命。
来源:世纪新能源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