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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工商业自用比例≥50%,大型工商业原则上全部自发自用

作者: | 发布日期: 2025 年 04 月 11 日 10:06 | 分类: 产业资讯

自从1月23日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工商业光伏全额上网时代宣告终结,430抢装热潮随之掀起。再结合发改下发的136号文内容,531成为新能源电价全面进入交易市场的节点。两个政策,涉及工商业光伏命脉的“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机制电价,机制电量以及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由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因此,光伏从业者们翘首以盼着各省级地方细则的出台,尽管接下来工商业光伏将彻底进入“消纳为王”的时代,但是这个度,却掌握在各省级能源管理部门。

而随着宁夏、广东等多省发布了自家的地方细则,今日,安徽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规范管理的通知》。

其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加强分布式光伏项目类型管理

明确分布式光伏分为自然人户用、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和大型工商业四类。严格按国标执行公共电网连接点电压等级与装机容量要求,且依托建筑物及附属场所须在同一用地红线内。严禁以分布式名义变相开发集中式电站,利用特殊场地建设的小型光伏电站按集中式管理,未纳入年度规模的不得开工并网。

二、加强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模式管理

自然人与非自然人户用:可选择全额上网、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

一般工商业:可选择自发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比不得低于 50% 。

大型工商业:原则上选全部自发自用模式,待安徽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可采用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参与现货市场。涉及自发自用的,用户和项目应位于同一用地使用权红线范围内。

笔者解读:由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消纳比例将直接影响项目的经济效益、政策合规性及技术可行性,因此这一比例也是大家最关注的。而相较于江苏和广东两省选择不限制余电上网比例,安徽50%的比例则令工商业光伏业主的压力更大。尽管此举旨在规范分布式光伏无序扩张,强化电网消纳能力,但也可能对部分企业短期收益造成压力,甚至引发一波分布式投资人的“大撤退”。

但安徽对上网比例的控制,实乃无奈之举,这是因为安徽属于光照资源中等但本地消纳能力不足区域,面临着新能源装机与电网规划不匹配的问题,需通过强制提高自发自用比例、限制余电比例减少对电网的依赖,缓解电网过载风险。

三、规范分布式光伏项目备案管理

按“谁投资、谁备案”确定备案主体。自然人户用项目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或自行备案,推动线上限时办理;非自然人广用及工商业项目由投资主体备案,严禁非自然人以自然人名义备案,利用农户屋顶项目须签权责对等协议备案主体为实际投资企业。“光储充”一体化项目可整体备案,明确各设施信息。同一用地红线内同期建设项目应统一备案,不得拆分大型工商业项目,分期建设项目可分别备案但不得新增公共电网连接点。备案机关应简化流程杜绝风险。已并网项目变更关键信息需原备案机关重新出具文件。

安徽新政的出台,标志着分布式光伏进入“严监管时代”。其通过分类管理、消纳约束、备案穿透等组合拳,为行业划定了清晰的“游戏规则”,当然,在各地政策指挥棒下,分布式光伏将由过去的“保障性收购”向“市场化消纳”转变,这也意味着市场也将迎来微妙调整:

首先,户用与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发展态势将呈现此消彼长。随着光伏发电市场化交易的到来,户用光伏的收益空间被压缩,发展将趋缓。而工商业光伏依靠一定比例的自发自用,可以获得稳定的收益,将成为分布式光伏发展的“主力军”。

其次,分布式光伏的地域格局将发生变化。发展重心将继续南移、东移。北方传统大省山东、河北的地位会进一步下降,东部沿海地区将成为分布式光伏发展的热土。不过,电网扩容和改造如果有较大进展,这些省份仍会有一定的增长空间。

结语

电价市场化终结了分布式光伏依赖固定电价保障收益的时代,当前,各省对并网规则、消纳标准等关键条款的差异化设定,直接决定了项目经济模型的重构方向,尤其对余电处置机制的分歧(如强制自用比例与市场化消纳路径)正引发全产业链的深度讨论。政策红利消退后,地方细则的制定将直接影响项目经济性,成为行业博弈的核心议题。

来源:NE-SALON新能荟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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